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发布: 2022-05-0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为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对我校创新创业创造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有效激发广大师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创造意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赛是由教育部等多个中央部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重要赛事,以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更好地推动我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应积极响应每届大赛的通知要求,完善大赛参与机制、提高参赛支持力度、浓厚大赛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学工部、团委,教务部,教学促进部,科研工作部,校企校地合作部,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校友会秘书处,财务部等部门主管,各院系主管以及创新创业教育孵化中心、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主管。
组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委会实行多部门协同、校院两级联动的管理模式,主要负责统筹参赛组织工作,举办校赛,组织参加省赛、国赛,协调制定参赛激励政策,根据大赛要求从各部门、各院系报名项目中选拔和培育重点项目等。
(二)组委会秘书处设立在学工部、团委,秘书长由部门主管担任,负责举办校赛,组织参加省赛、国赛,汇总报名项目,选拔和培育重点项目,审核与申报参赛师生各类奖励,以及其他大赛相关的组织工作。
(三)教务部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备案工作。
(四)教学促进部负责提供当年或据需年限的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供遴选和组织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优先推荐大赛获奖项目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
(五)科研工作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的备案工作,提供校内师生各类优质科研项目、创新项目以及学生专利等信息,并发动相关师生参赛。
(六)校企校地合作部负责从其他竞赛中遴选和组织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七)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大赛活动场地、设备等硬件支持和技术服务支持等。
(八)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挖掘和组织创业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35周岁以下的创业校友(以下简称“校友”)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九)财务部负责审核、发放大赛相关的各类奖金。
(十)各院系成立大赛工作小组,由各院系主管担任组长,同时指定一名副组长,负责具体实施院系内大赛的组织工作。各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统筹本院系的参赛工作。
2.负责本院系教职工、在校生和校友赛事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学科特色,发挥学科优势,重点发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校生和校友创业项目参赛,可联合相关部门发掘优质项目。
3.负责本院系的参赛项目报名工作,按组委会要求报送足额的参赛项目,遴选重点参赛项目,并持续跟进项目的训练辅导与完善提升。
4.若有条件,可自主或联合其他院系举办院系赛。
(十一)创新创业教育孵化中心负责挖掘和组织本单位学生创业项目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十二)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实验员教学工作量的备案工作,发掘、遴选和组织本单位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第三章 参赛要求
第四条 参赛项目要求
(一)参赛项目不只限于“互联网+”项目。鼓励校友、在校生的各类原创、具有科技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创新创业项目参赛;鼓励校友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带领学生共同创新创业;鼓励依托优势学科专业组队参赛;鼓励邀请国外留学校友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参赛。
(二)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报名“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的项目须在参赛期间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四)已获大赛往届全国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可再报名参加大赛。其他往届项目仍可报名参赛,若获奖可按照同等标准享受奖励。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竞赛转化的项目可报名参加大赛,若获奖可按照同等标准享受奖励。
第五条 参赛人员要求
(一)指导教师须政治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积极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热爱教育、热心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并可确保在参赛期间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到项目指导实际工作中。
(二)参赛学生须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勇于尝试、热心创业、具有自主钻研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参赛期间配合组委会的组织安排,认真完成组委会布置的相关赛事任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作品质量、提升团队竞争力。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赛,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工作量奖励与教学工作量认定。
(一)科研工作量奖励
获奖等级/奖项 | 科研分(分值/队) | |
国家级 | 金奖 | 240 |
银奖 | 120 | |
铜奖 | 100 | |
省级 | 金奖 | 100 |
银奖 | 60 | |
铜奖 | 40 |
(二)教学工作量认定
获奖等级/奖项 | 标准课时(课时/队) | |
国家级 | 金奖 | 70 |
银奖 | 50 | |
铜奖 | 40 | |
省级 | 金奖 | 30 |
银奖 | 25 | |
铜奖 | 20 | |
参赛未获奖 | 12 |
(三)指导教师为团队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团队成员实际贡献讨论确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分配,报送组委会审核。
(四)本办法科研奖励不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第四条第1点叠加,即以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成果)为基础指导学生参赛并获奖的,不按照200%标准奖励。
(五)对国赛、省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在考核、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国赛金奖项目排位第一的指导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生参加大赛,按以下标准给予奖金奖励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一)奖金奖励
获奖等级/奖项 | 奖金(元/队) | |
国家级 | 金奖 | 50000 |
银奖 | 20000 | |
铜奖 | 10000 | |
省级 | 金奖 | 10000 |
银奖 | 5000 | |
铜奖 | 3000 | |
校级 | 金奖 | 2000 |
银奖 | 1500 | |
铜奖 | 1000 |
(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获奖等级/奖项 | 分值(学分/人) | |
国家级 | 金奖 | 6 |
银奖 | 5 | |
铜奖 | 4 | |
省级 | 金奖 | 5 |
银奖 | 4 | |
铜奖 | 3 | |
参加大赛但未获奖 | 2 | |
校级 | 金奖 | 2 |
银奖、铜奖 | 1 |
(三)项目团队所获得的奖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组委会的监督下,由指导教师负责队内民主讨论,联合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奖金,分配方案由团队成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各院系报送的重点项目获奖(不可同一个项目由多个院系共同报送)的,以院系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
获奖等级/奖项 | 奖金(元) |
国家级(获奖及以上) | 3000 |
省级(获奖及以上) | 1500 |
校级(获奖及以上) | 500 |
各院系所获奖金,由院系大赛工作小组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组委会的监督下,由学工部、团委根据组内成员的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组内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指导教师、参赛学生以及各院系大赛工作小组应从校赛阶段开始全程参与,若在大赛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大赛任务等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指导教师、参赛学生以及各院系大赛工作小组的相关奖励与荣誉。
第十条 同一届大赛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计奖励,以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认定;同一届大赛中的组织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计奖励,以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核算认定
第十一条 大赛指导教师为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认定、科研工作量奖励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分别报送教务部和科研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大赛指导教师为实验员的,科研工作量奖励按照1:1换算成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照1.33倍系数的标准课时计算为实验课时;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报送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大赛指导教师为辅导员或其他行政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奖励按照1:1换算成教学工作量;分配加总所得的教学工作量再乘以0.8倍系数计算,以60元/课时的标准折算为现金给予奖励;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核算,报送财务部审核并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奖金奖励由指导教师牵头,以获奖团队为单位向学工部、团委提交申请,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核算,报送财务部审核并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报送教务部认定。
第十六条 各院系大赛工作小组的组织奖励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核算,报送财务部审核并发放。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于每届大赛国赛结束后(一般为当年度10月-11月)2周内统一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量于每届大赛国赛结束后的当学期统一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奖金奖励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于每届大赛国赛结束的当年11月份或次年5月份,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八届大赛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现行办法中若有条款与本办法相矛盾,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或由组委会授权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