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  2014-11-2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工作,保障教职工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部、教学与科研促进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的负责人及教学主管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学主管代表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指定。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挂靠教务部。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二)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审议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申请

 

第五条  针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进行的申诉必须在决定送达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教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诉办公室提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  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受理:

1.原决定所适用的条款或程序错误;

2.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4.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渎职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5.其他经研究应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办公室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或第五条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4.就同一事由,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人员对原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程第五条至第七条提请复议。

 

四、申诉受理与审议

 

第九条  申诉办公室应在申诉委员会指导下,自收到完整的申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涉及本规程第七条所列情况的申请应当予以退回,并在“受理意见”中明确原因;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诉应当将复查结果报送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审议原则上以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申诉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办公室在申诉委员会主任的指导下召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申诉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的,申诉审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可以撤回,申诉审议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人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对教职工申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和程序正确的,维持原来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

2.原教学事故认定具有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重新进行教学事件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诉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将作出处理答复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送达申诉人及申诉人所在单位主管。其中,处理决定为“撤销”原认定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诉办公室填写《教学事件处理记录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重新进行教学事件调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41124日起施行。

 

附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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