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

发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2019-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坚持以培养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为教育之本。为使我校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落到实处,我校于200611月制定本条例,于20089月、20107月进行修订,形成《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修订稿)》,2019年根据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等再次修订,形成《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章 实习目的与实习任务


第二条 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检验课堂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


第三章 实习类别


第三条 实习类别可分为毕业实习、专业实习、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四条 各院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和考核办法等,避免实习工作的随机与无序。

第五条 各院系必须提前一个学期上报具体的实习安排计划和经费预算,按学校要求统一填写《实习计划表》,包括实习目的、时间、地点、内容、专业班级、带队教师、组织形式、考核办法、经费预算及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毕业实习时各院系必须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学校相应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七条 《实习计划表》由带队、指导教师或实习联系人负责填写,经院系教学主管签字,上报至教务部和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费使用标准详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实习组织


第八条 学生实习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的单位由各院系带队指导教师负责联系确定;分散实习的单位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落实。

第九条 若属集中实习者,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实习(集中实习)上报表》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实习(集中实习)小组成员表》,交教务部审批;分散实习者,实习联系人应在实习前两周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实习(分散实习)上报表》,交院系存档。

第十条 若属毕业实习,实习学生落实实习单位后,应将《本科生毕业实习单位联系表》寄送带队指导教师保管。实习结束后由带队指导教师按照要求粘贴于《本科生毕业实习报告》后。

第十一条 我校由分管校领导、各院系主任组成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全校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学校教务部具体负责学校毕业实习工作的策划和开展,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定各专业实习经费的申请。我校选派专业教师为毕业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对毕业实习的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实习单位选派专业人员担任学生毕业实习的指导人员。


第六章 实习经费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读期间实习经费总额,理工类不超过总学费的千分之八,艺术类不超过总学费的千分之七,文科类不超过总学费的千分之六。各专业在制定实习计划时,要认真做好实习经费预算。实习经费的使用,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实习基地


第十三条 各院系、各专业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努力将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大学生就业模拟平台,建立实习基地要本着“双赢互利、结合专业”的原则,努力争取与知名企业、事业单位的长期、稳定合作,实现“实习预就业”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院系每学年要对建立的实习基地合作进展情况作出总结,详尽分析实习基地在实习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与效果,并及时跟进实习基地协议到期情况,做好实习基地的维护或删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实习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课程实习的考核,由各院系负责进行。毕业实习的考核依照以下的各条进行。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要认真填写《本科生毕业实习报告》;带队指导教师要对毕业实习生进行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同时负责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带队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动手能力、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等内容以及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等评定成绩。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综合评定成绩。实习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总卡。

第十八条 各院系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实习生评选办法》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评选优秀毕业实习生。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实习生登记表》,准备事迹材料,院系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XX届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汇总表》。

第十九条 带队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实习总结报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实习生登记表》、事迹材料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XX届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汇总表》上报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学生实习报告及考核成绩上交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实习报告字数、书写格式,各院系按专业特点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章 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在实习之前必须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宣布各种安全要求和规范。带队指导教师也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并做到责任到位、到人。由于带队指导教师失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问题,带队指导教师须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需与学校签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未签定实习安全协议者不得参与实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积极鼓励、引导学生在自愿原则下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