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发布:  2010-08-16

结合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程序与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在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作用,特制定我院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1.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

2.对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的执行情况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3.充分发挥中文系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学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听说读写能力教育培训。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教学导向,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得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特别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5.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6.对关心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并及时上交相关工作材料的老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